產業趨勢

【董事長觀點】促進投資人接觸與估值提高的政策開放建議

作者:華陽創投集團董事長王韋中 2024-06-10

新創事業帶來社會正向的外部性,包含提升產業轉型以致人民薪資與政府稅收的提升,生活品質提升的正向外部性,比起台灣幾十年前以具有高碳排、高汙染的負向外部性產業相比,更需要政府扶持。台積電的稱霸在過去幾年受大家的肯定,這也是政府在李國鼎時代的在新創政策給現在台灣人民享受的成果,不論是員工福利以及對應給政府的各項稅收;不過最近台積電占台股加權指數權重超過30%導致台指期被美國證監會歸為窄基指數也是一種警訊,代表台灣在半導體之外,尚未能有明顯的下一個世代產業興起。

思考由民間開啟新契機的可能性

過去二十年,政府從兩兆雙星、記憶體、太陽能及生技事業,都有大型政府計畫支持,希望複製過去李國鼎時代的方法而能有新的產業升級,不過,台灣經濟環境與國際競爭環境與當時大相逕庭,上述大多計畫都沒有達到像台積電時代的成果,主計總處預估台灣今年超額儲蓄由20233.3兆上升到3.8兆,民間不論上市櫃公司與中小企業都有創新的動能,因此需要重新思考大政府自己做的思維,改為建立給民間發展的良好新創遊戲規則與刺激工具讓超額儲蓄可以有產生台灣未來成長的動能;加上近期美中在科技競爭上更加激烈,台灣如果能與國際資金和市場有更深刻的結合,台灣自然就是國際市場的一部分也會受到大家的支持。

中央政府長年支持新創事業,看得出各任政府都透過各部會獨自努力並以部會自行規劃計畫的方式再委託法人或民間發展新創,包含從教育部的USTART創新創業計畫,國科會的科研創業計畫轉化科研成果衍生新創及早期育成以及科技新創基地(TTA)計畫結合民間投資型加速器及國際創業家投資人資源,輔導我國科技新創鏈結國際資金及市場機會,以及近期最大的晶創計畫擬帶進外國新創公司,經濟部科研成果價值創造計畫以促成、培育學界前瞻技術之新創事業為主軸,國發會也有創業天使方案、國家新創品牌Startup Island Taiwan與亞洲矽谷方案。但是各部會雖有協調,但是仍需要一個總體觀點去訂定整體發展的方向。

如何用好的估值找到適合的投資人始終是關鍵

以終為始,採目標導向反過來思考,新創企業最欠缺的永遠是用好的估值找到適合的投資人。這件事情分成兩部分,一是估值,一是找到投資人;另一方面,如何讓投資人能把這些超額儲蓄願意去冒險,一是找到有潛力的國內外新創公司,二就是投資風險與報酬。

影響估值的因素很多,但是不外乎就是報酬與風險的對比。參考台灣過去二十年成功的新創企業,投資人投資獲得十倍以上報酬的比例高嗎?有幾個新創公司創造出這樣的報酬率?因素分為外部因素與內部因素:外部因素總和來說,就是給投資人在上市櫃出場或是被併購出場的市場價值有多高,以及中間產生的稅賦與交易成本有多高,內部因素總和來說,就是新創企業本身經營是否能創造出經營績效,最主要是能否有效進入全球市場。

至於幫助新創找到適合的投資人,投資人不外乎分國內或國外資金,策略型(企業創投)或財務型投資人(獨立創投或家族辦公室),國內的新創要找到這些投資人,不外乎就是靠人脈一個一個介紹。

那幫助台灣的投資人找到好的國內外新創呢?除非非常大型的上市公司有計畫性建立投資團隊找尋國際新創案件,不然大概僅能投資國內或國外創投看看能否因此找到相關案件,台灣缺乏有效的平台能讓台灣投資人有效接觸國內外新創公司。

如果深入研究政府計畫會發現,政府各部門的計畫大多對新創估值的提升沒有影響,對找到投資人這件事情仍然是得一個一個透過人脈介紹。不是政府計畫不好,而是各部會都只看到問題的一部分而去解決它,但政府整體需要找到全局最佳解而不是局部最佳解。而全局最佳解需要的是法規調適促進民間動能讓估值與投資人兩方面能有效加強。

雖然新創事業投資的資產管理在政府歸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或產業發展署管理,但是很多新創涉及金融監理以至於主管機關不明。例如金管會在股權募資平台業務擔任主管機關,因管理相對嚴格導致整個產業沒有如美國蓬勃發展,與新任金管會主委見面時主委也表示擬在免修法情形下設立金融發展處並鬆綁所謂金管會管轄下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創新行為都可准予試辦。

但實務上,民間業者會碰到在模糊地帶時收到「個案是否合法允屬司法機關認定」這類的回覆,主委也允諾將紅線畫清楚,但跨過紅線也會嚴格依法執行,但紅線不清楚的地方需要充分溝通並將紅線畫清楚以促成金融發展。國發會應整體思考,並訂定出一個不偏頗的國家新創政策。期許新團隊能有創造發展的成果,以下是一些可能可行的政策方向供執政團隊參考。

促進投資人接觸的政策開放包括:

參考美國JOBS ACT寬鬆監理或將非公發新創募資主管機關移交中企署。

部會與駐外經濟組科技組協助民間新創股權募資平台界接國內外投資人並了解其需求,例如民間平台如果知道國際大廠未來科技發展的需求,就能藉此促進台灣新創滿足其需求進而得到合作機會。

開放民間新創股權募資平台辦理新創事業櫃檯買賣業務。

安排新創代表擔任APEC中小企業會議ABAC代表,促成台灣與亞太地區的新創連結,並利用新創股權募資平台創造台灣為亞太的新創籌資中心。

指派多位新創領域無任所大使促成台灣與國際的民間新創網絡連結,並利用新創股權募資平台創造台灣為亞太的新創籌資中心。

促進估值的具體政策開放包括:

參考新加坡VCC專法,訂定類似法規,大幅增加創投事業管理創投基金的彈性與降低管理成本。

放寬《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穿透課稅規定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要件。

參考以色列對外資與部分本土資金委由該國專業管理機構或平台管理之資本利得免稅,鼓勵外資與超額儲蓄投資於高風險新創。

排除高風險新創之投資人獲利列入基本稅負制。

專業新創投資機構營業稅比照金融營業稅率。

專業新創投資機構如保留盈餘免徵未分配盈餘稅。

提升政府採購新創服務的鼓勵專章。

公司法接軌國際新創常用的公司法例如開曼法或建立離島經濟特區的概念。

簡化特別股銜接公開發行到上市櫃階段的過程與法規明確化。

 

原文刊載於思想坦克〈政府新創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