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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觀點】諾貝爾經濟學獎的金融改革啟示錄

作者:文/ 王韋中(華陽創投集團董事長) 2024-12-09

過去長期關注台灣創業投資管理與政府經濟治理議題,正好本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戴倫.艾塞默魯(Daron Acemoglu)、詹姆斯.羅賓森(James A. Robinson)撰寫的《自由的窄廊》(The Narrow Corridor)、《國家為什麼會失敗》(Why Nations Fail)兩書,呼應了筆者在〈開封府的鼓〉一文提到的請願制度、陳情制度、聽證制度等廣納性制度。那麼為什麼美國這樣的國家在制度可以持續進步,能走在那自由的窄廊踉蹌的前行呢?台灣應該怎麼樣才能進步呢?簡單的結論就是─國家應該用廣納型制度透過有效運作、透明的民主制度運作,而台灣應修訂《立法院組織法》常設預算監督委員會或類似美國國會的預算撥款委員會。


台灣是廣納型制度嗎?

讀者可以回顧過去的文章,關於美國近期從JOBS ACT開始的創新,這樣的法規創新是要由民間發現需求,經過與立法單位和行政單位的磋商,再由立法單位訂出法規並促使行政單位進行對應的鬆綁。另外,美國有很強的危機意識,大家為了確保自己的國際競爭力,需要持續領先其他國家,因此法規都能走在最前面,即便有風險也是願意嘗試,只要風險可以管理。

反觀台灣,以金管會近期宣布了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的口號,這是僅從行政單位思考的創新。雖然有多個民間單位組織與金管會溝通,但是僅能就「監理」的角度適度放寬。立法單位雖了解人民所想,但是無能力與行政機關溝通,無法就政策上說服行政機關,導致台灣的立法機關在專業議題上容易淪為行政院立法局。

以下範例是金管會在立法院和官網針對金融創新的報告,是我很愛舉例的股權性質群眾募資。

●金管會公佈「截至110年6月底止,本會已核准8家業者,並有4家開業中,目前有3家公司透過平臺成功募資1,700萬元」。

●金管會公佈「截至113年9月底止,本會已核准8家業者,並有3家開業中,目前有3家公司透過平台成功募資1,700萬元。」

合理的白話文解說就是這三年多來沒有任何成功案例。立法院針對金融創新的預算能否有效的審理呢?負責這個業務的官員績效是怎麼評鑑的呢?負責管理的財團法人櫃檯買賣中心又是扮演什麼角色呢?行政機關有經營目標嗎?行政機關如果怠為達成國家競爭力的目標時又該如何呢?因為金管會現在是監理單位,沒有根本創造競爭力的動機,監理機關的發展目標就是盡量零風險。因此當一項金融創新發展的時候,最好就是原則禁止即可。

各位如果在台灣住得夠久應該記得民國94年以前ATM非約定轉帳可以到單筆十萬元,但是因為防詐騙所以降為每筆三萬元。但是金管會不敢把ATM轉帳功能廢掉,因為會產生民怨。

但同樣的類比在專業事務上,資產管理業者,不論是所謂的金融機構例如銀行、券商等或是其他機構例如新創中介機構或創投,目前面對專業投資人是不能公開募集的,只能私下逐一洽談。以提款機的案例類比,就是只能銀行臨櫃但是但是不能用ATM轉帳,因為怕詐騙。業者如果希望開放轉帳但是設定限額或限定對象,金管會官員就會說「不是有分行可以臨櫃辦理嗎?去分行辦就好了呀!」(不是可以私下逐一與投資人洽談嗎?幹嘛宣傳?)又或者說「台灣國情不同呀!,不要拿美國來比」(那應該說明國情不同的地方以及對應的調整機制,或是我們該如何進步到如同他國國際化的水準)就算產生「民怨」,也僅限於業者有「民怨」,因為潛在受惠者例如一般金融消費者或新創公司都可以自由選擇外國的金融服務提供商。這也就是為什麼台灣金融帳外流,台灣人選擇將資產放到海外管理。美國、澳洲、加拿大等等多國都是開放的。

接續上篇〈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的0.1〉,理應監理機構應以業務功能管理,例如古代沒有網路、智慧型手機等,因此特定的功能會導致業務型態的改變,同業的業務功能有可能衍生出新的業務行為,例如數位銀行的誕生,但是不一定是個現行管理的銀行證券保險這些既存業種。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就是一例,網路創業投資市集等都是創新,然而新創募集資本屬於《證券交易法》募集的範疇,金管會卻以監理的角度禁止任何公開募集的行為除非是公開發行公司或金融機構。當各國政府已經在十年前的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上再做更多的開放,台灣仍然是個不能使用ATM轉帳的地方,國家該如何進步?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只是一個讓大家好理解的案例,但是類似的創新大多因為非廣納型的制度導致大多數的創新胎死腹中。

在這樣的機制下,台灣在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的眼中就是個因為過度管制、權力集中在行政機關導致無法建立廣納型制度的國家。

台灣該如何建立廣納式制度?

行政機關理應有明確的長期政策目標,以國發會為例訂有2050淨零排放路徑,姑且不論執行是否達標,至少國會與民眾都知道目標與路徑,而且這個政策目標必須能被客觀的量化(碳排量),至於達標與否可是全體國民與國會緊盯著看。但是金管會有類似的目標或路徑圖嗎?我國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目標是管理本國人與外國人多少資產金額呢?相比之下比起新加坡或香港的成長率是多少呢?因此在稅制與法規管制應該如何修正以合乎國際競爭力的路徑圖呢?至於會產生的風險應該如何管理的配套路徑圖呢?國際監理(模仿)後或是自行研究(創新)又有哪些選項是否已與國會溝通呢?這些指標目前都沒有公開宣示或對國會做出承諾。

行政機關沒有這樣的目標,就只能任由各任內閣依照當時的理想進行改革,而且因為任期的限制只能採最多三、四年的計畫方式進行。因此從十多年前政府推動「亞太金融中心」、「亞太理財中心」,後來推動「亞洲區域理財中心」,現在要推「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台灣國際排名持續掉,其實不是計畫本身的問題,而是政府缺乏廣納性制度而導致政策缺乏延續性與廣納民間需求。

國會應要求行政機關就長期發展目標應有明確的宣示,並能提出量化指標,針對預算,要能有效扣合該施政目標。目前相關預算雖依《預算法》送立法院並公告於網路上公開閱覽,但是就政府機關各項計畫執行的預計成效與對應合理的指標卻是付之闕如。因此,國會應修正《預算法》促使各機關應明確提出施政目標,並於預算通過後能持續監督,還應於每年決算後根據施政績效修正未來預算核准,雖然立法院有預算中心協助研究,但修訂《立法院組織法》設置常設預算監督委員會或類似美國國會撥款委員會的制度可能才是長久之道。

最近有立法委員呼籲政府將金管會改為金融部,至少將純監理機關加上發展的思維是可取的。但是如何有效確定行政機關所定的目標與執行方案是符合全民期待並有國際競爭力仍須廣納型的制度,並透過國會能對各目標有明確的監督。

以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可變資本公司、中小企業開發公司發展新創中介為例,金管會並沒有發展路徑圖,國會應要求行政機關對這些項目在國際上台灣的競爭力以及希望台灣達到什麼樣的目標說明清楚,並在預算訂定及可能的法規鬆綁調適做出方向性與時間表的溝通,國會在同意預算後應有常設的預算監督委員會持續監督預算執行並於決算時檢討該決算執行情形同時檢討是否有法規過鬆過緊之問題,並能對該部績效評鑑建議。總統或行政院並應有專業分組之民間諮詢委員能就各項施政方針以達成長期政策目標給予建議,並適時建議行政機關確保各項計畫能有效達成目標。


原文刊載於思想坦克〈諾貝爾經濟學獎的金融改革啟示錄〉